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补偿费用,并根据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湿地保护方案,开展湿地恢复、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