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在自然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围垦、圈占、填埋湿地;(二)擅自挖塘、取土、烧荒;(三)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四)非法猎捕、采集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鸟卵,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五)非法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系;(六)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污水;(七)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