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湿地按照保护级别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定市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认定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重要湿地由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湿地由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