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湿地资源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遵循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原则,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