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九条有效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管委会的指导。管委会应当为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