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发挥导向作用。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与本地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开发区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开发建设,鼓励开发和发展以利用外资、出口创汇、高新技术为主的产业和产品,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不适合本地发展的项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