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第二章 激励和扶持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科技立项、科技奖励评审、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安排、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应当将申请人、申报人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产业化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认定和考核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等,应当将其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产业化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