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科技立项、成果产业化、企业创新基金等计划、项目和经费,应当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或者产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