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第二章 激励和扶持第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科技立项、成果产业化、企业创新基金等计划、项目和经费,应当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