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