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以加强经常性监督,并作为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基础和依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