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第六条已废止审计机关是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具体办理离任审计事项的审计组织包括:(一)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审计机关;(二)企业主管部门(含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