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是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具体办理离任审计事项的审计组织包括:

(一)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审计机关;

(二)企业主管部门(含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