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厂长(经理)工作业绩,实施奖惩、升降职务及聘用任用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