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自治区管辖的境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属于辞职、辞聘的,应当先审计后离任;属于被撤职、解聘、免职的,可以先离任后审计;属于正常调动、任职期满和离退休的,审计时间可由厂长(经理)任免机关确定。未经离任审计,不得解除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厂长(经理)的档案、工资等行政关系不得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