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三)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四)泄漏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五)索贿受贿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