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部门出具的离任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和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公正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属于内部审计机构,可通知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社会审计组织,应提请有关部门取消有关人员执业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