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离任审计,是指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包括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公司董事长)等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免职、撤职、调动、解聘、任职期满、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由审计机关或者其他审计组织对其管理的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应承担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