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第十八条已废止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前,负责其任免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及时与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签订委托离任审计协议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