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内容:

(一)任职期间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增减变动情况;

(五)企业财务核算和成本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

(七)有无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等行为;

(八)有无侵占、转移、挥霍国有资产的行为;

(九)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