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经理)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矿山事故;(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