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省劳动行政部门应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配备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矿山比较集中的市(地)、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或配备专职矿山安全监察员。矿山安全监察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任命,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