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和生产安全保障第十五条已废止矿山安全员的职责如下:(一)对矿山企业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二)参与制定作业场所的安全规章制度;(三)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安全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四)了解作业场所劳动安全条件变化,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消除;(五)在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通知现场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