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和生产安全保障第十三条已废止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其数额不低于企业总人数千分之二。不满五百人的矿山企业,应在作业场所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