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比例负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标准,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