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给予现役军人配偶一次探亲假。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乘坐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