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根据城市规划原有住房被拆迁,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房价的百分之十。补贴款在购房时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居住在农村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有住房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