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本条例,未按规定出具公证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有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的,按照公证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处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收取公证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