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公证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