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六章 执业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公证诚信监督机制,建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并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