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六章 执业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公证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依法检查、调阅公证档案和相关材料,开展考核评价,根据职责权限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