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六章 执业保障和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支持公证机构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