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六章 执业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和举报,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征信系统归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经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或者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