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六章 执业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公证机构应当依法与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为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办理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