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六章 执业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每年参加职业培训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