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六章 执业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公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公证员的合法权益和执业权利,为公证员依法执业提供便利和条件。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