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业务和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公证机构收取公证费,应当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