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业务和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员应当回避:(一)公证员或者其近亲属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二)公证员或者其近亲属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当事人认为公证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公证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证的,可以要求公证员回避。公证员的回避,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决定;公证机构负责人担任公证员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