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业务和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按照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经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实期限,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