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四十条已废止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效能评估。发生信息网络或者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所属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防止事态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