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九条已废止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及其运行维护,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