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配线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信息管道的建设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该项建设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