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居民自助、互助、无线、远程等信息便民服务设施的建设,整合各类资源和业务,构建统一的社区管理和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用事业智能卡跨行业和跨地区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