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气象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金融、保险等单位,应当应用信息技术,及时、准确提供与民众生活相关的公共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