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信息化发展,支持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和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鼓励开发、利用涉农信息资源,通过多种信息化手段为农民提供市场、科技、政策法规等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