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引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

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等服务。

鼓励在政府采购、市场监管、招标投标、信贷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