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