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不得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