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不得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