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说明用途。信息采集人应当在向被采集人说明的用途范围内使用所采集的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