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说明用途。

信息采集人应当在向被采集人说明的用途范围内使用所采集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