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应当遵循一个数据一个来源和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信息资源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共享。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