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推动政务信息在国家机关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充分利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