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等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