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等制度。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